综合上述,西汉时皇帝宗庙除实行日祭、月祭、时祭礼外,至元帝以后可能曾实行过毁庙帝合祭于高庙而未毁庙帝不与祭的祫祭礼,至平帝时可能曾对这种祫祭礼加以变革,实行毁庙帝与未毁庙帝皆合祭于高庙祭祀制度。
司马彪、范晔对东汉时期实行皇帝宗庙禘、祫祭礼事俱有详细记载。司马彪记载曰:“有诏问张纯,禘祫之礼不施行几年。纯奏:‘礼,三年一祫,五年一禘。毁庙之主,陈于太祖;未毁庙之主,皆升合食太祖;五年再殷祭。旧制,三年一祫,毁庙主合食高庙,存庙主未尝合。元始五年,始行禘礼。……禘……以夏四月……。祫以冬十月,……祖宗庙未定,且合祭。今宜以时定。’……上难复立庙,遂以合祭高庙为常。后以三年冬祫五年夏禘之时,但就陈祭毁庙主而已,谓之殷。”范晔记载曰:“(建武)二十六年,诏纯曰:‘禘、祫之祭,不行已久矣。……宜据经典,详为其制。’纯奏曰:‘《礼》,三年一祫,五年一禘。……毁庙及未毁庙之主皆登,合食乎太祖,五年而再殷。汉旧制三年一祫,毁庙主合食高庙,存庙主未尝合祭。元始五年,诸王公列侯庙会,始为禘祭。……禘祭以夏四月,……祫祭以冬十月,……’帝从之,自是禘、祫遂定。”日本学者金子修一或许基于此两则史料,提出东汉初期已经确定了三年一度于十月举行的祫祭和五年一度于四月举行的禘祭。根据对文献记载的分析,不难看出,东汉时宗庙禘、祫祭举行的时月虽不同,但其祭祀方式,即毁庙主与未毁庙帝主皆合祭于高庙基本上是相同的。而且,为避免后世可能因禘、祫二祭名称的不同而有所疑惑,还进一步统称二祭名为“殷”祭。这表明,就祭祀举行方式而言,东汉时皇帝宗庙禘、祫祭(或称殷祭)与后来郑玄释“祫”祭为毁庙主及未毁庙主皆在始祖庙中享受祭祀,释“禘”祭为太王、王季以上的毁庙主在后稷庙中享受祭祀,文、武以下迁主,列于穆位的毁庙主祭于文王庙;列于昭位的毁庙主祭于武王庙的祭祀方式并不相同。
依据文献记载也可以推定,在没有大的变动影响下,东汉时期皇帝宗庙举行禘、祫祭(殷祭)的时月间隔基本是一个固定的常数,即在五年周期内,在第三年冬十月举行“祫”祭,两年以后,在第五年夏四月举行“禘”祭,从而与文献记载的“五年而再殷”之制相符。假定以十年为考察周期,可以看出,从第三年举行“祫”祭至第五年举行“禘”祭之间间隔十八个月,而从第五年举行的“禘”祭至第二个五年周期首次举行的“祫”祭,其间间隔竟长达四十二个月之久。很显然,这种黩、疏不均的时间安排并不合理。此外,两汉时期虽提倡“孝”,但在丧期问题上却变更不一。自西汉文帝颁布短丧之令后,行丧期限缩短为三十六日,东汉三年丧制亦时行时废,未有定准。因此,东汉时期是否会因三年丧等问题而暂停应按时举行的殷祭礼还很有疑问。如果不因丧停宗庙殷祭礼,则吉礼、丧礼交杂,既不符古礼,亦有违人之喜哀情性。或许为消除上述缺陷,魏、西晋时对东汉禘、祫祭(殷祭)制度进行变革,将宗庙禘、祫祭礼与三年丧礼联系起来。
金子修一以为,关于曹魏是否存在禘、祫祭祀没有流传下来任何史料。但是,根据《通典》、《三国会要》辑录的曹魏时期讨论宗庙禘、祫祭事可以断定,曹魏皇帝宗庙不但行禘、祫祭礼,而且与三年丧礼相联结,这或许也是虽处乱世的魏晋时期崇尚人性、缘情制礼思潮的具体反映。不过,当时郑玄、王肃在三年丧时间问题上存有异议。郑玄以为,礼书记载的“期而小祥,……又期而大祥,……中月而禫”句中的“中”字应训释为“间隔”之意,即丧后第二十五个月举行大祥祭后,间隔一个月,至第二十七个月举行禫祭,结束丧期。王肃则以为,“中”字应训释为“月中”之意,即丧后第二十五个月举行大祥祭后,于同月举行禫祭,结束丧期。曹魏初始遵循郑学,故“明帝以景初三年正月崩,至正始二年(241),积二十五晦为大祥。有司以为禫在二十七月,到其年四月依礼应祫;”王肃则以为,禫、祥同月,祫祭应在该年二月而非四月举行。从同书“明帝以景初三年正月崩,至五年二月祫祭,明年又禘,自兹以后,五年为常”的记载来看,其时可能遵王肃之说。“五年二月”记载大概有误,明帝景初年号仅有三年,无五年。明帝于景初三年正月崩后,曹芳即位,次年改元正始。所以,如按“景初”年号排列,上文所云举行祫祭之“五年二月”就应为正始二年二月,与王肃之说相吻合。但这并不意味着曹魏已屏弃郑玄禘、祫祭礼说,郑玄依据鲁礼以为,三年丧毕,在太祖庙举行祫祭,明年春,举行禘祭。此后,五年而再殷祭。从前引“明年又禘,自兹以后,五年为常”及正始六年冬十一月“祫祭太祖庙廷”事来看,当时尚遵行郑学实行禘、祫祭礼。因此,曹魏后期可能兼采郑玄、王肃学说而定宗庙禘、祫祭礼制。郑、王学除在禘、祫祭举行时月问题上存在争议外,在禘、祫祭祀方式同异问题上也有分歧。仕于曹魏的郑玄后学尊秉师说,掊击王肃二祭为同祭说。王肃上奏辩解曰:“如郑玄言各于其庙,则无以异四时常祀,不得谓之殷祭。……夫谓殷者,因以祖宗并陈,昭穆皆列故也。……近尚书难臣以‘《曾子问》唯祫于太祖,群主皆从,而不言禘,知禘不合食’。臣答以为‘禘祫殷祭,群主皆合,举祫则禘可知也’。……独举禘,则祫亦可知也。……郑玄以为禘者各于其庙。原其所以,夏商夏祭曰禘,然其殷祭亦名大禘。……至周改夏祭曰礿,以禘唯为殷祭之名。周公以圣德用殷之礼,故鲁人亦遂以禘为夏祭之名,……是四时祀,非祭之禘也。郑斯失矣。”北魏孝文帝引述王肃说曰:“禘、祫一名也,合而祭之故称祫,审谛之故称禘,非两祭之名。三年一祫,五年一禘,总而互举之,故称五年再殷祭,不言一禘一祫,断可知矣。”杜佑曰:“按太和八年用王肃议。”曹魏明帝曹叡太和年号仅有六年,其下即为青龙元年,无“太和八年”年号。因此,杜佑此处意指为何尚不可确知,因而也难以据此断言其时是否改循王议。不过,从史书中两晋时期多称“禘”、“祫”祭为“殷”祭,即便称“禘”、“祫”时,也是采取“凡禘祫大祭,则神主悉出庙堂,为昭穆以安坐,不复停室”方式来看,两晋时遵行的是王肃禘、祫祭为一祭说。
两晋经学虽然宗王,但在宗庙禘、祫祭礼制问题上却往往变更王肃之说,实行三十个月一殷的祭祀制度,在是否因丧暂停应时举行的殷祭问题上也无定制,这一现象在东晋时期犹为明显。金子修一阐述这种祭祀制度说:“关于晋的宗庙制度,……有四时祭和殷祭是确确实实的。……表明是三十个月举行一次殷祭,六十个月即五年举行两次殷祭的制度。……在晋代,如在某年的十月举行殷祭,则下次经过三十个月即三年后的四月举行殷祭。再过三十个月后,从最初的一年算起,在五年后的十月举行殷祭,这样把禘祫的条件巧妙的组合起来实行‘五年再殷’的制度,”但是,这种祭祀制度的确立并非是一蹴而就,其间尚有种种繁复变化。从前文论述可知,王肃主张依据古礼“三年丧毕”后行宗庙“殷”祭礼,从杜预“《易》所说“上古之代,丧期无数。……丧中之祥祫,讥贬之文著焉”以及其对《左传》所作有关注释来看,西晋初期可能遵循古礼及王肃说,于三年丧毕行“殷”祭礼,这与当时统治阶层大力阐扬“孝”观念无疑有着紧密的联系。由于史无详载,因此,暂时难以断言在国家没有丧典时,西晋是否会沿袭曹魏依据郑玄说确定的制度行宗庙“殷”祭礼。宗庙“殷”祭与“三年丧”问题联结,容易出现如下弊端:如果国家丧事频仍,那么,与之相关的宗庙“殷”祭礼也可能久停不行,因丧事频频发生也将使祭祀举行时月检稽烦琐难明(在史籍中则表现为礼官多次请求“迁殷”及围绕此问题而展开的种种争议)。如果国家“殷”祭礼仪制度过于繁缛,无疑不便于现实中的实行。因此,遵行简易且便于计算的三十个月一殷祭方式,可能是为适应简化繁缛礼节要求而采取的方法。与以往制度相比较,三十个月一殷祭祀礼制的特点就在于不因三年丧而停辍应时举行的“殷”祭礼,这一现象在东晋时期表现比较突出。譬如,穆帝升平五年(361)五月崩,宗庙十月应举行的殷祭并未停辍,而是照常举行。哀帝兴宁三年(365)二月崩,废帝太和元年(366)五月,皇后庾氏又卒。纵使如此,该年十月应时殷祭依然按时举行。这表明,至少东晋哀帝、废帝时期(362—370),因实行三十个月举行一次“殷”祭的祭祀制度,故并不因丧而暂停宗庙应时举行的殷祭礼。这种祭祀制度实行的起始时间虽然史无明载,但推测安帝义熙年间孔安国奏议“臣寻永和十年至今五十余载,用三十月辄殷,皆见于注记,是依礼,五年再殷”之言,大致可以断定,三十个月一殷之制的实行当不晚于东晋穆帝永和十年(354),这从上述不因为穆帝、哀帝之丧而停应时殷祭礼事亦可得到证明。不过,随后也不乏因丧或其它原因而暂停应时“殷”祭的事例。按照三十个月一殷祭间隔排列推算,从废帝太和元年十月至孝武帝太元二十一年(396)十月,东晋皇帝宗庙应举行的殷祭计有12次。其中,夏四月应举行殷祭的年份有369、374、379、384、389、394诸年,冬十月应举行“殷”祭的年份则有371、376、381、386、391、396诸年。但是,从徐广所说“寻先事,海西公太和六年十月,殷祠。孝武皇帝宁康二年(374)十月,殷祠。若依常去前三十月,则应用四月也。于时盖当有故,而迁在冬,但未详其事。”来看,孝武帝时曾将应于宁康二年四月举行的殷祭推宕至十月举行。细绎史文,其“迁殷”可能与四月仍在孝武帝父简文帝司马昱三年丧期内有关。又如,太元二十一年九月,孝武帝崩。本来应于该年十月举行的“殷”祭也暂停不行,“至隆安三年(399),国家大吉,乃循殷事。”应该指出的是,上述因丧而暂停举行应时殷祭礼事既不是对三十个月一殷祭祀制度的否定,也不表明东晋后期宗庙殷祭礼制有向曹魏、西晋之制回归的迹象。依据王肃说,简文帝丧至宁康二年八月毕,是月应举行殷祭,但实际上祭祀是在十月举行的,这意味着当时在殷祭时月安排上依据的还是三十个月一殷间隔方式。由于情、礼难以兼顾,所以,东晋中、后期在国家有丧或其它变故时,举行殷祭应循常例时月还是有所变易问题上曾进行过多次辩驳。因而,这一时期殷祭礼制的反复不定自然也是当时难以恰如其分的保持情、礼咸宜适中矛盾的反映。
通观上述,西汉时期可能尚无宗庙四时祭之制。自东汉依据《周礼》记载确定宗庙四时祭名礼制后,曹魏、司马晋历代相沿,无所变易。这一时期变化繁杂的是作为宗庙大祭的禘、祫祭(殷祭)礼制。东汉实行的是三年一度于十月举行祫祭和五年一度于四月举行禘祭的制度,为纠其祭祀举行时月间隔黩、疏不均、不因丧暂停殷祭礼反映出的重礼而抑情之弊失,曹魏兼采郑玄、王肃经说,于三年丧毕后举行宗庙禘、祫祭,无丧则循“五年而再殷”之制行事。曹魏之制虽倡扬了“孝”道,伸扬了人“情”,但其失在于繁缛。为求礼制在现实中的简易、适用,大概在东晋时确立按三十个月间隔举行宗庙殷祭的礼制。但从当时诸多因丧或停或行应时举行的殷祭礼事例及论争来看,“情”与“礼”的冲突仍未消弭,而这无疑也是魏晋社会因人性的觉醒而要求称情以制礼思潮的反映。返回搜狐,查看更多